抄表收费规定 一、公司定期抄表(不含户内分表),向用户收取水费,用户用水量一律以正表行度为准(一度等于一立方米)。
二、居民自抄表第二天持卡到本市各交通银行储蓄网点缴费,当月27日后,请到自来水公司营业所收费处缴费。银行开户的单位公司凭水费发票托收,自开票之日起十日内交清;对未实行持卡缴费的企业或居民,由公司派员定期上门收取。对逾期不缴的用户由公司按日加收5‰ 的滞纳金,最低征收额为0.50元,如三个月内多次催交不付,视为无意继续用水,公司有权采取拆除正表,停止供水,并追回欠款。
三、当水表失灵或其它原因不能正确计量时,当月实用水度可按上月或去年同期实用水度收费,待修换水表后抄见表码进行核算,多退少补。由于用户原因致使公司无法查、抄表或及时更换水表的,公司应发出通知,注明违章事由,限期解决。用户自接到违章通知书七日内仍未解决的,当月水费由公司以正表最大流量计算,加收部分不作为水表累计数。
四、用户对正表计量有怀疑,可向营业所申请校验水表,经校核,误差在规定范围内,校表费由用户承担;误差超过规定范围,校表费由公司承担,并按水表校核后超过水表规定允许的实际水量向用户收取水费。
五、因拖欠水费被停水的用户,需交清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复装水表。复装时,必须交纳复装费。如自停水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交清水费的,公司作销户处理。 |